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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bt365全程担保 发布时间: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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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适应人民防空应急准备需要,确保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级别为核5、常5级及以下平战结合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当包括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四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当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内容应当与施工实际进行复核。
  第五条 战时通风管道及风口宜与平时通风管道及风口结合设置,通过阀门转换。
  第六条 风管不宜穿越防护单元间密闭隔墙,相邻防护单元平时合用一套通风系统的,应当在密闭隔墙上预埋相应型号的通风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封堵框。
  第七条 战时的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可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者值班照明相结合。
  第八条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竖井、管道检查井检查口,战时封堵措施宜采用门式封堵;防护单元间平时通行口,战时封堵措施应当设置一道双向受力的防护密闭门。如受条件限制采用防护密闭封堵板实施临战封堵的,封堵板应当与门框同步加工完成,并在防护专项竣工验收前进行试安装、编号,经检验合格后,就近存放在防空地下室内。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车辆出入口、防护单元间平时通行口及平时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应当设计选用平战结合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对不影响平时使用的其他口部,应当优先选用固定门槛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第十条 下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者安装到位:
  (一)现浇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二)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柴油发电机房与观察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
  (三)进排风系统的油网滤尘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战时风机、增压管、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滤尘器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尾气监测取样管、战时风管(战时进风机吸入段至扩散室管段、战时排风机出口段至扩散室管段)、通风穿墙预埋短管等。
  (四)给排水系统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防护阀门、防爆波地漏、冲洗阀门、集水井战时手摇泵、给排水穿墙预埋套管等;电站油库引入管、油用防护阀门。
  (五)供电系统防护单元总配电箱及战时进风机、排风机控制箱(均含电源管线),过滤吸收器的专用电源插座,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唤按钮),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及设备、电气及通信穿墙预埋套管等。
  第十一条 战时使用的滤毒设备,设区市防空地下室应当一次性安装到位;县(市)及其所辖人民防空重点镇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应当一次性安装到位,其余工程宜一次性安装到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之前应当根据有关设计要求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施工或者安装到位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应当列入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内容,进行质量评定;预留的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预埋规定的构件,并采用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在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后,根据核准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及时统计和汇总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市)的战略地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应急准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的防空地下室项目,执行原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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