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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 bt365全程担保 发布时间: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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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人防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细则。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从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及人防行业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防护设备产品出厂前,应当由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逐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所安装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六条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项目有防护设备原材料质量检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防护设备抗爆性能检测、孔口密闭段气密性检测、战时通风系统性能检测。
  第七条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内容有:
  (一)防护设备原材料质量检测内容包括钢材、水泥、焊条、油漆、密封橡胶条、混凝土试块等物理性能的检测。每一批次不同规格型号的原材料进场,应当取样送相应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内容包括材料质量、几何尺寸与配合尺寸偏差、资料查询及外观质量等。
  (三)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内容包括使用性能、几何尺寸与配合尺寸偏差、资料查询及外观质量等。
  (四)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检测内容包括孔口门框墙、临空墙等主要部位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中钢筋布置、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孔口(缝)和设备专业套管(短管)、防护设备配套预埋件等施工质量。
  (五)防护设备抗爆性能检测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孔口密闭段气密性检测内容为孔口密闭段防护设备的漏气量等。
  (七)战时通风系统性能检测内容包括战时通风系统的进风量、排风量、风机转速、风机振动、温度、相对湿度、噪声、电流、电压等。
    第八条 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下简称防护设备企业)应当有完整的生产质量自检记录并存入档案备查,对出厂的防护设备进行100%质量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防护设备产品在接受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前应当编制产品身份识别码,反映在产品标牌上并录入浙江省防护设备质量服务信息网。
  (二)防护设备企业在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每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抽检项目表见附件1)。抽样检测的样品如有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应当在剩余未检的产品中随机抽样20%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仍有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应当全部检测。抽样检测数量不是整数的,按四舍五入取整;其中抽样检测数量小于1樘(件)的,抽样检测1樘(件)。
  (三)防护设备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厂前,按合同约定提前告知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工作。
  (四)检测机构进场检测时,防护设备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辅助设备和产品加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九条 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项目表见附件2):
  (一)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协商也可由防护设备企业委托。防护设备企业委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工作。
  (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时,防护设备企业的安装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计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旁站见证检测过程。
  (三)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安装质量应当至少各检测1樘(件),临空墙门式封堵防护密闭门(封堵板)及相邻防护单元间设置的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封堵板)安装质量应当至少各检测1樘。
  (四)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安装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对其所在防护单元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进行全数检测。其中,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门框垂直度偏差超过允许值的,应当对其所在孔口密闭段进行气密性检测。
  (五)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对其所在防护单元的其他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进行全数检测。
  第十条 检测机构开展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作业指导书,指导检测工作。
  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两名以上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和复核人员、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建设单位(人防监理单位)签字。
  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安装检测报告应当有明确的结论,检测报告应当详细载明检测部位(或检测点)及对应的检测数据。
  第十一条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度可以指定每个生产企业防护设备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型号进行抗爆性能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检测机构进行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检测和战时通风系统性能检测。
  从事孔口防护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
  战时通风系统的安装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有关行业协会颁发的人防工程战时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检测信息登记制度,及时将质量检测信息录入浙江省防护设备质量服务信息网。
  第十三条 检测服务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防护设备原材料检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和防护设备抗爆性能检测费用由防护设备企业承担;
  (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三)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检测、孔口密闭段气密性检测和战时通风系统性能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抽样检测费用由质量监督机构承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检测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透明。检测机构应当向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机构报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机构通过省人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样式见附件3、4、5、6)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计量认证专用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认真查验防护设备原材料、防护设备生产质量、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孔口密闭段气密性、战时通风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省民防协会应当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检测机构组织检查和比对试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防护设备检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已检测合格的防护设备仍存在质量问题的,于1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3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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