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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及施工图审查事项的通知 甬人防办通〔2017〕4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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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防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协会:

根据人防行政审批改革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方式调整等要求,市人防办前期开展了权力清单梳理及审图机构招标等工作。现将我市2017年度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设计条件未明确人防工程具体设置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权力编码0800243)工作。建设单位可凭土地招拍挂或用地证明材料等,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申请。

二、取消原“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权力编码0100073)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在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并提交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审查。审图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

人防主管部门复核审查报告,出具人防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附审查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不同意报建审批意见:①不符合人防工程设置要求;②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③严重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作出同意报建审批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前,组织设计单位按报建审批意见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送原审图机构复查。

五、宁波市人防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宁波市甬泰人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民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市地久民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三家审图机构承担我市2017年度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审查咨询计费标准:结建及单建人防工程的审查咨询费按实际审查面积和浙价服(2013)24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中标浮动率(-20%)结算。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在前述标准及浮动率的基础上再*60%计费。轨道交通工程按地下车站面积计费。

各区县(市)人防办可根据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7〕1号)精神,参照宁波市人防办招标确定的审查咨询计费标准执行。

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六、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报建审批、质量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的质量行为,以及设计、审查质量的监管,并可委托人防工程设计、审图专业单位或邀请专家对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及时通报审查质量、服务质量和综合评价情况,完善审图机构信用评价机制。

七、市人防协会应健全图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提升审图机构的审查质量、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人防工程审图中介机构市场健康发展。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关于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及施工图审查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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