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如何认定,如何处罚,一般色情陪侍服务是否属于卖淫?
1.哪些行为认定为嫖娼?
从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获取金钱或者财物,非法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如口淫、手淫、鸡奸等。
嫖娼并不以性行为的实际进行或完成为必要条件,对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认定为嫖娼行为
2.嫖娼如何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认定情节轻微的情形?
根据执法实践,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1)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2)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以手淫方式卖淫的;
(4)确因生活所迫,在公共场所以流动人口为卖淫对象,且所得不多的。
4.一般色情陪侍服务是否属于卖淫?
一般色情陪侍服务,是指行为人以出卖色相为手段,提供不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一般色情服务。这里的“发生性关系”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异性之间生殖器的结合,也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例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对顾客实施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猥亵活动,只要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就不应按卖淫行为处理。